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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3-04-17  点击:4781  属于:法规政策

安徽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广播电影电视厅、省体育局、省林业厅、省旅游局、省文物局、省总工会

《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6年8月3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一法一办法”)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和全国老龄办等21个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5〕4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指导原则
实行老年人优待政策,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容。老年人优待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遵循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方针;坚持立足于城乡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考虑不同老年人群的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与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在落实各项优待政策的同时,积极营造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的社会氛围。
二、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基本要求
优待服务的对象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各地要根据不同老年群体的需求,结合实际,提高优待服务的档次,拓展优待服务的内容。提倡市、县(市、区)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优惠的优待项目。优待服务的内容要兼顾老年人的物质生活、精神文化生活、医疗保健以及维护权益等多方面的需要,注意照顾贫困、高龄、鳏寡孤独老年人以及病残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需求。
三、提供养老优待,努力减轻老年人的经济负担,改善养老条件
(一)特困老年人要按规定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认真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各项政策。确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并建立随着经济发展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时调整的自然增长机制。把农村特困老人作为重点纳入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不承担“一事一议”筹劳任务。农村特困老年人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可以减、免筹资任务。
(三)百岁以上老年人,由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按月发给不低于100元的长寿保健费。
(四)老年人的养老主要依靠家庭,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疾病医治、精神慰藉的义务。提倡签订“赡养协议书”,由村(居)委会和村(居)老年人协会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五)对在乡老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60周岁以上孤老退伍军人,符合有关规定的,应优先纳入农村特困救助范围。孤老优抚对象应进光荣院集中供养。
(六)城乡特困家庭老年人去世,其丧葬费用应纳入当地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解决。
四、提供医疗保健优待,努力减轻老年人的医疗费用负担,方便老年人享受医疗保健服务
(一)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的“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等城乡特困老年人要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二)农村“五保”老人和特困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符合救助条件的,要按规定帮助其交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各地在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要结合本地实际,对农村7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给予适当的政策优惠。
(三)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老年人在各类医疗机构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需要住院治疗的,优先安排床位。7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医疗机构就诊,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百岁以上老年人,由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组织医护人员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保健服务。
(四)各地医疗机构对高龄和病残老人要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并减免贫困老年人家庭病床出诊费。
(五)老年人居住地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老年人协会,要为老年人建立档案,掌握老年人的生活和需求状况,组织发动志愿者有针对性的对老年人进行帮扶。
五、提供生活服务优待,采取多种措施,方便老年人的衣、食、住、用、行等日常生活
(一)老年人优先购买车船票、飞机票,优先上下车船、飞机,优先托运行李、物品。火车站、汽车站、港口客运站的候车(船)室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坐椅。
(二)70周岁以上本省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共汽车。城市公交车辆应设立“老幼病残孕”专座。
(三)老年人免费使用收费公厕。
(四)对符合城镇廉租住房条件的特困纯老年人户,要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
(五)商业、饮食、维修、供水、供电、电信、银行等各类服务行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并给予优待照顾。
(六)加强对《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无障碍设施与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居住区等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七)在小城镇建设规划中,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把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予以合理安排。
(八)各优待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要设置优待标识,公布优待内容。
六、提供文体休闲优待,努力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老年人免费进入公园(园林)、各类博物馆(院)、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物(纪念性陵园)、名人故居、图书馆、文化馆(站)、文化宫。
(二)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对老年人实行优惠票价或者免票,并设立明确标识。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安徽省老年人优待证”(或身份证),免费进入风景名胜区。
(三)各级政府兴办或集体投资兴办的各类老年人活动场所,不得变为经营性场所,不得向老年人收取经营性费用。
(四)公共体育场馆、设施要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为老年文艺团体优惠提供场所。
(五)影剧院应为老年文艺团体优惠提供演出场地。
(六)发挥文化、体育部门人才和专业优势,为老年人免费开展示范性和指导性文化、体育活动。
七、提供维权服务优待,让老年人享受及时、便利、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一)要把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宣传工作列入全省“五五”普法规划,并在“民主法治示范社区”试点创建活动中,力争把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内容列入《安徽省“民主法治社区”基本标准(试行)》内。
(二)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它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证处、公证员在代理老年人案件中,对符合法律援助案件条件的,应当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三)法律援助机构对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要简化程序、优先受理、优先指派人员办理;对特困老人颁发“法律援助联系卡”,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要采取上门服务、定期回访等方法,提高法律援助的效率和服务质量。要继续普及和完善在社区和老年人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老年人法律援助联络站(工作站),指定专(兼)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为老年人开展法律咨询、调解、代书等工作,拓展法律援助的服务范围,方便广大老年人。各地“12348”法律服务专线要设立老年人法律咨询热线、咨询信箱,方便老年人法律咨询和寻求法律援助。
(四)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给予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优惠。老年人因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要予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应裁定先予执行。
八、积极营造有利于老年人优待工作实施的社会环境
要广泛深入地宣传“一法一办法”,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尊重、关爱和照顾老年人,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行各业和公民,都应当履行为老年人提供优待的职责和义务,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优惠的优待服务。各级宣传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涉老优待职能部门以及社会各有关方面,要加强尊老敬老的思想教育、道德宣传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活动,大力营造关心、支持和参与老年人优待工作的社会氛围,增强社会成员依法维护老年人权益的自觉性,提高老年人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共同推动老年人优待工作的落实。
九、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老年人优待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各地实际,认真组织落实。要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对老年人优待的经费支持,同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老龄工作机构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志愿者积极参与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首先,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切实加强对老年人优待工作的领导,把此项工作真正列入议事日程;其次,各涉老优待职能部门要积极发挥作用,对优待工作中老年人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加强督办解决的力度,要把老年人优待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建立督查和奖惩制度;第三,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建立有关涉老优待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定期召开会议,负责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具体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十、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和涉老优待职能部门要积极发挥作用,抓好优待工作的落实
为认真抓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落实,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相关涉老优待职能部门,联合建立安徽省老年人优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组织。由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召集,相关涉老优待职能部门确定一位联络员(分管领导或与老年人优待工作相关的处室负责人)参加,联系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
(二)联席会议的内容。1、总结老年人优待工作的经验和做法,表彰优待工作突出的部门和单位。2、研究解决老年人优待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的办法和措施。3、研究有关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其它重要事项。
(三)联席会议的职责。负责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具体组织、指导、协调,研究和解决老年人优待工作方面存在和出现的问题。日常工作由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各级涉老优待职能部门要按照实施意见的精神和当地优待老年人政策法规的要求,结合部门职能和行业特点,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把对老年人的优待工作切实落在实处。各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要把抓好老年人优待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对县(区)老龄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督促、检查、协调,认真抓好落实。